山东

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8/19 14:28 来源:社区文化网    阅读:1万

各申报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 2021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3. 2021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烟台高新区科创局分二批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8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1. 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依程序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2),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同时,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以免因中介机构资质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要求影响认定结果,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

2.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认定办法》所指中介机构应在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第十二项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相关行业协会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其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假借科技部门的名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严禁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认定材料。

4. 按时报送材料。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收取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4,并于受理截止到日前通过系统审核提交。同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5)、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6)(以上纸质材料各一式四份)连同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以上电子版材料各一式两份)报送省科技厅,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市税务局一份。

材料报送地址:烟台高新区创业大厦2210室

联系方式:6922278/6925329

附件:

(http://kjt.shandong.gov.cn/art/2024/8/15/art_13360_10315303.html)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 中介机构声明书

5.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6. 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责任编辑:吕言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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